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68號
- 上訴人
- 吳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4,848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4,080 元(計算式:
6,120 元×2/3 =4,08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尚應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2,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