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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8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5號

原告
陳金聰
原告
劉修源
原告
馬偉勝
原告
江興國
原告
江興華
原告
石安宇
原告
陳印成
原告
吳國宏
原告
曾圖宏
原告
高文琪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代理人
劉和鑫律師
被告
永明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賴立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為勞動事件法第12

條所明定。經查,本件係原告十人對被告之各別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 項第3

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

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

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

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

就各原告對被告請求之金額而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暨應繳裁

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 告│  聲明請求項目(新臺幣)  │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
├───┼──────────────┼───────────────────┤
│陳金聰│30日預告期間工資及108 年間特│本應徵收裁判費3,090 元        │
│   │休未休工資128,450 元    │                   │
│   │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1,030 元│
│   │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157,854 元│【計算式:3,090 -(3,090 元×2/3 )=│
│   │-------------------------- │1,03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總計286,304 元       │                   │
├───┼──────────────┼───────────────────┤
│劉修源│30日預告期間工資及108 年間特│本應徵收裁判費1,770 元        │
│   │休未休工資96,621元     │                   │
│   │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590 元【│
│   │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65,279 元 │計算式:1,770 -(1,770 元×2/3 )= │
│   │-------------------------- │59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總計161,900 元       │                   │
├───┼──────────────┼───────────────────┤
│馬偉勝│30日預告期間工資及108 年間特│本應徵收裁判費1,660 元        │
│   │休未休工資68,283元     │                   │
│   │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553 元【│
│   │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87,610 元 │計算式:1,660 -(1,660 元×2/3 )= │
│   │-------------------------- │55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總計155,893 元       │                   │
├───┼──────────────┼───────────────────┤
│江興國│30日預告期間工資及108 年間特│本應徵收裁判費1,770 元        │
│   │休未休工資64,270元     │                   │
│   │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590 元【│
│   │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100,760元 │計算式:1,770 -(1,770 元×2/3 )= │
│   │-------------------------- │59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總計165,030 元       │                   │
├───┼──────────────┼───────────────────┤
│江興華│30日預告期間工資及108 年間特│本應徵收裁判費1,550 元        │
│   │休未休工資60,051元     │                   │
│   │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元517 【│
│   │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82,472 元 │計算式:1,550 -(1,550 元×2/3 )= │
│   │-------------------------- │51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總計142,523 元       │                   │
├───┼──────────────┼───────────────────┤
│石安宇│30日預告期間工資及108 年間特│本應徵收裁判費1,110元         │
│   │休未休工資100,661元     │                   │
│   │--------------------------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70 元【│
│   │總計100,661 元       │計算式:1,110 -(1,110 元×2/3 )= │
│   │              │37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陳印成│30日預告期間工資及108 年間特│本應徵收裁判費1,110 元        │
│   │休未休工資40,900元     │                   │
│   │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70 元【│
│   │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61,052 元 │計算式:1,110 -(1,110 元×2/3 )= │
│   │-------------------------- │37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總計101,952 元       │                   │
├───┼──────────────┼───────────────────┤
│吳國宏│30日預告期間工資及108 年間特│本應徵收裁判費1,660 元        │
│   │休未休工資77,059元     │                   │
│   │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553 元【│
│   │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74,391元 │計算式:1,660 -(1,660 元×2/3 )= │
│   │-------------------------- │55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總計151,450 元       │                   │
│   │              │                   │
├───┼──────────────┼───────────────────┤
│曾圖宏│30日預告期間工資及108 年間特│本應徵收裁判費1,660 元        │
│   │休未休工資82,168元     │                   │
│   │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553 元【│
│   │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75,401元 │計算式:1,660 -(1,660 元×2/3 )= │
│   │-------------------------- │55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總計157,569 元       │                   │
├───┼──────────────┼───────────────────┤
│高文琪│30日預告期間工資及108 年間特│本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        │
│   │休未休工資67,009元     │                   │
│   │--------------------------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 元【│
│   │總計67,009 元        │計算式:1,000 -(1,000 元×2/3 )= │
│   │              │3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85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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