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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9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9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施明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府大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1,725 元,應徵第二審審裁判費8,265 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提起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是本件應暫免徵收3 分之2 裁判費,故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755 元(計算式:8,265 元×1/3=2,7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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