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9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明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府大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1,725 元,應徵第二審審裁判費8,265 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提起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是本件應暫免徵收3 分之2 裁判費,故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755 元(計算式:8,265 元×1/3 =2,7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