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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5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501號

債權人
力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務人
德裕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緒
債務人
張景緒
債務人
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凱
債務人
張世凱
債務人
德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澤祥
債務人
張澤祥
債務人
蔡武煌
債務人
李竑彣
債務人
李宗緯
債務人
仇季芬
債務人
林蕭月英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玖仟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起,按借款總餘額百分之二十加計懲罰性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零伍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起,按借款總餘額百分之二十加計懲罰性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肆佰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起,按借款總餘額百分之二十加計懲罰性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肆佰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起,按借款總餘額百分之二十加計懲罰性違約金。

㈤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起,按借款總餘額百分之二十加計懲罰性違約金。

㈥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起,按借款總餘額百分之二十加計懲罰性違約金。

㈦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起,按借款總餘額百分之二十加計懲罰性違約金。

㈧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起,按借款總餘額百分之二十加計懲罰性違約金。

㈨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起,按借款總餘額百分之二十加計懲罰性違約金。

㈩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起,按借款總餘額百分之二十加計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起,按借款總餘額百分之二十加計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起,按借款總餘額百分之二十加計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起,按借款總餘額百分之二十加計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起,按借款總餘額百分之二十加計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起,按借款總餘額百分之二十加計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起,按借款總餘額百分之二十加計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起,按借款總餘額百分之二十加計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起,按借款總餘額百分之二十加計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起,按借款總餘額百分之二十加計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起,按借款總餘額百分之二十加計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下同)陸佰零玖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起,按借款總餘額百分之二十加計懲罰性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501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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