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918號聲 請 人 富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瓊慧 代 理 人 李文中律師 代 理 人 李則亞律師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股票附表: 109 年度司催字第918 號│ ├──┬──────────┬──────────────┬───┬────┬───┤ │編號│發行公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1 │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即│99-NE-0000099 - 0115 │17 │170,000 │ │ │ │鴻達積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002 │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即│101-NE-0000539 - 0587 │49 │490,000 │ │ │ │鴻達積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003 │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即│101-NE-0000590 │1 │10,000 │ │ │ │鴻達積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004 │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即│99-NE-0000116 - 0150 │35 │350,000 │ │ │ │鴻達積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005 │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即│99-NE-0000524 - 0538 │15 │150,000 │ │ │ │鴻達積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006 │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即│104-NE-0000811 - 0846 │36 │360,000 │ │ │ │鴻達積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007 │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即│104-ND-8451 - 8507 │57 │57,000 │ │ │ │鴻達積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008 │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即│101-NE-0000621 - 0640 │20 │200,000 │ │ │ │鴻達積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009 │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即│104-NE-0000847 - 0856 │10 │100,000 │ │ │ │鴻達積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010 │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即│104-ND-0008513 - 8569 │57 │57,000 │ │ │ │鴻達積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011 │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即│104-ND-0008570 - 8619 │50 │50,000 │ │ │ │鴻達積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012 │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即│104-ND-0008723 │1 │1,000 │ │ │ │鴻達積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