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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91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918號

聲請人
富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瓊慧
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代理人
李則亞律師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股票附表: 109 年度司催字第918 號│├──┬──────────┬──────────────┬───┬────┬───┤│編號│發行公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001 │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即│99-NE-0000099 - 0115 │17 │170,000 │ ││ │鴻達積股份有限公司 │ │ │ │ │├──┼──────────┼──────────────┼───┼────┼───┤│002 │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即│101-NE-0000539 - 0587 │49 │490,000 │ ││ │鴻達積股份有限公司 │ │ │ │ │├──┼──────────┼──────────────┼───┼────┼───┤│003 │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即│101-NE-0000590 │1 │10,000 │ ││ │鴻達積股份有限公司 │ │ │ │ │├──┼──────────┼──────────────┼───┼────┼───┤│004 │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即│99-NE-0000116 - 0150 │35 │350,000 │ ││ │鴻達積股份有限公司 │ │ │ │ │├──┼──────────┼──────────────┼───┼────┼───┤│005 │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即│99-NE-0000524 - 0538 │15 │150,000 │ ││ │鴻達積股份有限公司 │ │ │ │ │├──┼──────────┼──────────────┼───┼────┼───┤│006 │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即│104-NE-0000811 - 0846 │36 │360,000 │ ││ │鴻達積股份有限公司 │ │ │ │ │├──┼──────────┼──────────────┼───┼────┼───┤│007 │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即│104-ND-8451 - 8507 │57 │57,000 │ ││ │鴻達積股份有限公司 │ │ │ │ │├──┼──────────┼──────────────┼───┼────┼───┤│008 │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即│101-NE-0000621 - 0640 │20 │200,000 │ ││ │鴻達積股份有限公司 │ │ │ │ │├──┼──────────┼──────────────┼───┼────┼───┤│009 │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即│104-NE-0000847 - 0856 │10 │100,000 │ ││ │鴻達積股份有限公司 │ │ │ │ │├──┼──────────┼──────────────┼───┼────┼───┤│010 │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即│104-ND-0008513 - 8569 │57 │57,000 │ ││ │鴻達積股份有限公司 │ │ │ │ │├──┼──────────┼──────────────┼───┼────┼───┤│011 │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即│104-ND-0008570 - 8619 │50 │50,000 │ ││ │鴻達積股份有限公司 │ │ │ │ │├──┼──────────┼──────────────┼───┼────┼───┤│012 │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即│104-ND-0008723 │1 │1,000 │ ││ │鴻達積股份有限公司 │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918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