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3163號

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3163號

聲請人
宋正才(即被繼承人黎振揚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 元。

二、提出聲請人執行本件遺產管理人職務之明細清單(分項列明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內容),如有代墊費用,併應提出該「代墊費用」之明細清單暨相關稅費收據。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3163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