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661號聲 請 人 營養生活健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佳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佳珍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提存法第18條第 1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09 年度勞全字第9 號假處分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江佳珍之假處分執行,提供新臺幣( 下同) 1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鈞院109 年度存字第132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請求移轉網域名稱等事件,業經鈞院以109 年度勞專調字第58號調解成立在案,爰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勞動調解筆錄、提存書( 以上均影本) 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假處分所保全之本案請求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勞專調字第58號作成調解筆錄,且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380 條參照),依該調解筆錄第一、二項內容分別載明:「一、相對人向Godaddy LLC . 申請註冊之「nttlife .com .tw」、「esmondnatu ral .com .tw」網域名稱移轉註冊予聲請人名下」、「二、相對人以「nttlife .com .tw」網域名稱向Google LLC .申請設定G Suite 超級管理員帳戶之現在電子郵件地址(使用者名稱)、密碼交付予聲請人,並協助聲請人將G Suite 超級管理員帳戶變更為「paul@nttlife .com .tw 」之相關一切事項」,相對人皆應配合聲請人、專業人員一同辦理,直到完成上述事項為止」,觀諸前開調解筆錄內容,第一項調解內容為聲請人對相對人取得「nttlife .com .tw」、「esmondnatural .com .tw」二項網域名稱移轉註冊登記請求權,而第二項調解內容為聲請人對相對人取得G Suite 超級管理員帳戶之交付請求權及後契約履行義務請求權,則此調解筆錄之成立條款即等同取得本件假處分所欲保全之債權,亦等同取得全部勝訴判決,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 年度勞全字第9 號、109 年度司執全字第306 號、109 年度勞專調字第58號、109 年度存字第1326號卷宗審核無訛,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自得逕依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無庸聲請本院以裁定准許返還,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