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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05號

確認繼承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楊朝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0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景龍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龍雲等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9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81,141 元,上訴人僅就被上訴人杜龍雲部分聲明不服,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為927,047 元(計算式:2,781,141 元÷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05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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