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0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景龍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龍雲等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9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81,141 元,上訴人僅就被上訴人杜龍雲部分聲明不服,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為927,047 元(計算式:2,781,141 元÷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