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7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754號
- 聲請人
- 王寶江
- 相對人
- 王鍵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其代墊母親即受扶養權利人王林蘭蕉之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1,240,721 元,核其性質係屬家事事件法第125 條第1 項第4 款所稱之其他扶養事件,依照上開規定,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王林蘭蕉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以求法院調查證據之便利。次查,本件受扶養權利人王林蘭蕉係設籍於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段000號15樓,且其於民國109年5月入住護理之家前,亦係與聲請人居住在前開戶籍地等情,有受扶養權利人王林蘭蕉之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電話紀錄單在卷可稽,則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專屬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