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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95號

返還代墊扶養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陳宣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95號

聲請人
張維育
相對人
楊怡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怡珊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95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代墊扶養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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