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9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95號
- 聲請人
- 張維育
- 相對人
- 楊怡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怡珊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95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怡珊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