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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14號

拍賣留置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14號

抗告人
黃鐸
相對人
范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留置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7日本院109 年度司拍更一字第2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而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救字第114 號駁回在案,故抗告人仍應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14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留置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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