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14號
- 抗告人
- 黃鐸
- 相對人
- 范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留置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7日本院109 年度司拍更一字第2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而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救字第114 號駁回在案,故抗告人仍應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14號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留置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7日本院109 年度司拍更一字第2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而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救字第114 號駁回在案,故抗告人仍應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