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436號
- 上訴人
- 張淑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慧雯(原名:阮莉凌)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救字第253 號裁定駁回確定,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6,900 元(計算式:損害賠償105,000 元+電卡價值1,000 元+房門卡價值500 元+大門卡價值400 元=106,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