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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7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陳映如吳幸娥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72號

上訴人
林聿湘
被上訴人
陳勝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3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8 年度板簡字第20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所必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板橋簡易庭108 年度板簡字第20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於如何程度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限期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72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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