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2號
- 原告
- 吳曉琳
- 被告
- 奧狄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錢祺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抗字第121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 元,尚應補繳1 萬4,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