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05號
- 原告
- 鍾欣翰
- 被告
-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錦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第652 號裁判參照)。查本件原告聲明為將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4150號強制執行事件民國109 年10月13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5 之債權本金應由新臺幣(下同)4 億2,000 萬元更正為3 億1,800 萬元,利息應更正為121 萬9,833 元,故分配金額應更正為3 億1,921 萬9,833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變更後被告減少之分配金額4,485 萬8,363 元(計算式:3 億6,407 萬8,196 元-3 億1,921 萬9,833 元=4,485 萬8,363 元)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4,485萬8,3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萬6,7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