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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7號

上訴人
張玉華
被上訴人
王寶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7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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