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12號
- 原告
- 謝新平
- 被告
- 冠捷資訊有限公司
- 兼被告
- 清 算 人 張錦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博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八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字第771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9 年8 月3 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字第771 號廢棄原審命本件被告冠捷資訊有限公司給付裁判後,改判駁回本件原告於第一審之訴,原告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後,經最高法院於109 年12月31日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3086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086號裁定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撤銷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