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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5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5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逸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吳橞霓

      吳櫂笙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205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捌萬肆仟肆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人另追加起訴部分,尚不在本件前述命補正範圍內,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51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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