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6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綉月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江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7 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0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4,7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