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81號
- 上訴人
- 張原榮
- 被上訴人
- 汪世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5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 萬3,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4,02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