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25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訴字第2579號
- 上訴人
- 鄭崇修
- 被上訴人
- 洪政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1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萬4,0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070 元(壹萬壹仟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