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0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02號
- 原告
- 康瓊文
- 被告
- 李春芳
- 被告
- 陳安鷹
- 被告
- 劉家禎
- 被告
- 洪龍昌
- 被告
- 林坤賢
- 被告
- 陳月英
- 被告
- 黃萱玉
- 被告
- 黃裕承
- 被告
- 吳淑卿
- 被告
- 李維華
- 被告
- 蔡佳容
- 被告
- 黃騏雲
- 被告
- 曾裕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宗翰
王心吟
林佩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見本院訴字卷第25頁)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見本院訴字卷第29頁至第31頁)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