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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0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02號

原告
康瓊文
被告
李春芳
被告
陳安鷹
被告
劉家禎
被告
洪龍昌
被告
林坤賢
被告
陳月英
被告
黃萱玉
被告
黃裕承
被告
吳淑卿
被告
李維華
被告
蔡佳容
被告
黃騏雲
被告
曾裕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

      王心吟

      林佩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見本院訴字卷第25頁)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見本院訴字卷第29頁至第31頁)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02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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