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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30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好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聖臨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2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9,4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30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買賣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