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古秋菊
- 法定代理人黃仁德
- 被告好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3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好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聖臨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2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9,4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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