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5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石宏裕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素月
李金貴
吳春福
吳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計算式:
38700 元/ ㎡×(50㎡+40㎡)=00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533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