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00號
- 上訴人
- 馬少寶 住新北市○○區○○路000 號9 樓之1
- 被上訴人
- 李翌瑩 住新北市○○區○○○路00號3 樓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800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 萬4,9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4,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