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7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子貽
- 送達代收人
- 林家弘 住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哲愷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379號請對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對本院上開判決不服之程度,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