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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79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鄧雅心

上訴人
即原告
廖子貽
送達代收人
林家弘 住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哲愷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379號請對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對本院上開判決不服之程度,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79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