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明亮
- 即被告
- 何王錦雲
- 即被告
- 前2 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何村澤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葉后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619 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92,3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