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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19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何明亮
即被告
何王錦雲
即被告
前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村澤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葉后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619 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92,3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19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