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室喜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秦翔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 年1 月27日本院109 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 萬6,2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25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