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沈基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瑄間因本院109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塗
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3月
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因財
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
,亦即新臺幣(下同)7,877,850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8,51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