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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綠堡國際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綠堡房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蔡季㚬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林香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 年5月28日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173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5 萬元(計算式:700 萬元+700 萬元+1,215 萬元=2,61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6萬3,1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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