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7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綠堡國際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綠堡房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蔡季㚬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香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 年5 月28日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173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5 萬元(計算式:700 萬元+700 萬元+1,215 萬元=2,61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6萬3,1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黃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