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徐明定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淑惠
徐明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 萬8,5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7,6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徐明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 萬8,5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7,6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