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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成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游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2日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38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284,4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1,0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86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