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 上訴人
- 李榮義即三洋化工廠
- 被上訴人
- 李成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4 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41 萬1,6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萬5,5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