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74號
- 上訴人
- 施吳鵲
- 被上訴人
- 唐世豪
陳天賜
江昶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 萬5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5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74號
陳天賜
江昶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 萬5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5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