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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0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楊雅萍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鴻基
即被告
林鴻文
即被告
林麗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05,239元【計算式:

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344.79平方公尺×被上訴人起訴時之民國109

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4,100元=15,205,239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18,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 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03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