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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許珮育

原告
洪聖賢
原告
李佩芸
原告
藍天龍
原告
謝禮瑛
原告
張詠翔
原告
朱玟瑄
原告
陸懿珉
原告
吳麗玉
原告
林祠均
原告
莊翔午
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珮琴律師(法扶律師)
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景瑩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傑明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陸㦤」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陸懿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13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工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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