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消債聲字第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消債聲字第6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曾怡雯
- 代理人
- 趙興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朱乾順准予復權。」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曾怡雯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