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56號
- 上訴人
- 陳秀春
- 被上訴人
- 陳月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12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9 年度板簡字第26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審於民國110年2 月17日裁定請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2 月1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見本院簡上卷第27至29頁)可證。至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救字第66號裁定駁回聲請並確定在案,上訴人卻未依本院110 年6 月17日通知遵期補正,此有本院通知、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見本院簡上卷第37至49頁)足稽。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