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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9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洪任遠

上訴人
廖志恩即誠品興業社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陳金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萬4,7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7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