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61號
- 上訴人
- 張維君
- 被上訴人
- 新想創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雅馨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 年度訴字第106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8,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1061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 年度訴字第106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8,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