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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楊千儀

上訴人
吳郁亭
訴訟代理人
黃若蓮
上訴人
吳秉遠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若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凱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8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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