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8號
- 上訴人
- 吳郁亭
- 訴訟代理人
- 黃若蓮
- 上訴人
- 吳秉遠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若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凱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138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凱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