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34號
- 上訴人
- 李宥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
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8,999,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1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2234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
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8,999,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1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