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51號
- 上訴人
- 汪明賢
-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街00號0 樓
- 被上訴人 汪龍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2351號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7 萬5,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5,0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