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68號
- 上訴人
- 張宸哲
- 被上訴人
- 蔡00
- 法定代理人
- 蔡00之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56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1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