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52號
- 上訴人
- 盧德熙
- 上訴人
- 盧靜芬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陳合和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3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0萬2,4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萬7,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