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89號
- 上訴人
- 鍾欣翰
- 被上訴人
-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535,508元【計算式:
364,078,196元-(255,116,496元+22,426,809元+13,043,317元+
15,941,832元+21,014,2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0,32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