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 原告
- 洪聖賢
- 原告
- 李佩芸
- 原告
- 藍天龍
- 原告
- 謝禮瑛
- 原告
- 張詠翔
- 原告
- 朱玟瑄
- 原告
- 陸懿珉
- 原告
- 吳麗玉
- 原告
- 林祠均
- 原告
- 莊翔午
- 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珮琴律師(法扶律師)
- 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景瑩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傑明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寶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陸㦤」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陸懿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