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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6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650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顏厥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顏厥立於民國107年06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6月20日起至民國110年06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7月27日止累計59,353元正未給付,其中58,860元為本金;49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顏厥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311951062158456,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7月27日止累計6,053元正未給付,其中4,358元為消費款;495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565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顏厥立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 │
│  │58860 │     │7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顏厥立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358元│     │7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650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