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張維君、新想創意有限公司、蔡雅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61號 上 訴 人 張維君 被上訴人 新想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馨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 年度訴字第106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8,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