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8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佳玲
- 即原告
- 張宏名
- 兼上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張素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滿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7,832元,該裁定已於110 年10月4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5 紙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其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